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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5-07

《条例》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其中,申请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新增渠道,首次被写入法规。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需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等情况,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条例》当中的新规定,应该如何具体理解呢?业内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分析:

“事前的风险控制强调了医疗安全,强调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强调要减少医疗风险的发生,就可以尽量避免纠纷。在预防上面强调了在使用新技术前的评估和伦理的讨论,另外在这次《条例》中还强调了要履行告知义务,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选择权。”

二、明确“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此次《条例》范围调整为“医疗纠纷”,并且明确“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对于两个概念的区别,郑雪倩分析:“因为我们说民事纠纷在民事调解中是宽松的一个概念,但是在行政处罚中应该是一个严格的概念,放在一起可能会导致实践中很不利于操作。所以这次就把医疗事故调整作为一个专门处罚医护人员的概念,也就是你要民事赔偿,我们是用“医疗纠纷”的这种概念和“医疗损害”的概念,那么在要追究医护人员责任的时候,那必须是一个“医疗事故”的概念。

三、规范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核心,但由于鉴定主体不同,鉴定方法、流程不同,鉴定意见往往差别很大。《条例》针对医疗损害鉴定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了规范,涉及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机制、主体资格、方法规范、出具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分析,《条例》规定了协调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机制尤为重要:“本次《条例》在制定时没有回避矛盾,而是另辟蹊径解决问题,从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机构、管理机制入手,构建了协调、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

四、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由于医学具有不确定性,无论多么好的医疗机构,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条例》在总则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指出,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手术发生失败的时候,未必是医生的过错。但当这种风险发生的时候如何分担风险?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究谁的责任,而是应该建立合理的医疗风险的分担机制,并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这个《条例》能够让公众认识到在风险社会里应该将医疗纠纷的预防加以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