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方案
一、定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受成都市高新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机构和医患双方之外的非盈利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承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
二、 基本原则
(一)遵循人民调解“三原则”,即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三公”,即公平、公正、公开。
(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
三、成立背景
(一)2018年8月31日,国务院官网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条例》还要求多部门联动助理医疗纠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保险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国务院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实践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已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渠道,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
(三)人口结构的老龄化趋势、慢性病发病率上升与就医人数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医疗需求将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医疗需求的增加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医患矛盾的增多。
我国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仅会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而且成本高昂、程序复杂、对抗性强。通过调解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成为有效途径之一。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越发渴望有一个相对中立的第三方组织协调处理矛盾纠纷,从而保证调处结果更加公平公正。医调委就此应运而生。
四、意义
医患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医患关系的紧张,无论是对于医生或者患者,都有着一个信任的中立方在为他们解决问题。并且这一委员会会与卫生监督部门合作,这对于医生和患者来说,可以得到更准确的解决结果。
五、目的
建立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防止医患矛盾的激烈冲突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的医疗服务质量。第三方的介入以更加公正公平的角度化解医患之间的冲突,最终达到“把大矛盾化小,把小矛盾化了”的目的,保证医疗环境的稳定,维护社会主义的和谐。
六、职责
高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负责调解区内重大医患纠纷;受理医患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医患纠纷;负责有关调解数据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排查预防纠纷等工作。
区派出所协助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稳控、疏导和调处工作。
七、组织机构及人员
由区司法局和区卫健局共同在高新区医学会设立高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高新区医学会一楼办公室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的点位。调委会设置一名司法员和一名书记员,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医患管理专家担任成员,其他调解员由有关专业人士、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高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区司法局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八、 调解的实施
(一)医患纠纷的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对医患纠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明确调解主持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理由正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调解程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医患纠纷,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纠纷性质
难易程度开展说服疏导工作,引导、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防止纠纷激化。
(四)协议书制作。经调解成功的,且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符合人民调解规定的载明事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调节文书。
九、地区特色
重点解决在医美行业、疫苗接种方面的纠纷,畅通投诉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提高群众满意度。同时,也提高我区医疗纠纷处置的合规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