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成都高新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 Chengdu High-tech Zon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 CDHT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主观能动作用,加强及规范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办会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秘书处、分支机构等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不少于每年会费5%的经费支持。本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规范自身建设等职责。加强廉政建设、筑牢意识形态,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本会党组织主要是引领全体员工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部署,落实党员的学习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开展党内活动等,引导和带领各分支机构党组织在分支机构中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面向区域内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畅通建言献策的正常渠道,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会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联合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少数民族人士,共同推动本会事业发展。
本会以会员为主设立工会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会费中列支。按会员交纳会费的2%作为工会经费。
第六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设在成都高新区新义西街65号,邮政编码:
610041。成都高新医学会账户信息:账户名称:成都高新医学会1.基本存款账户: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51050140613700000126;2.一般存款账户: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 128914834510601;农业银行成都神仙树支行 22-80790104001094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立足国家级自主创新产业功能区“创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使命任务,始终坚持“强基层、促转化”的工作理念,以“立足高新、服务川渝、辐射全国、放眼国际”为工作方针,助力高新卫健行业和健康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支持扩大医学期刊的国际影响;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培训,鼓励和组织会员及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能力;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学普及和健康教育活动,评选和奖励优秀的科学普及作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健康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
(五)加强与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与提升区域医学学术在海外的影响力;
(六)接受政府和各部门委托,开展医学科学技术相关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积极参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医学科技成果。
(七)依据相关法规与专家、医疗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发和推广卫生健康与生物医药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依据相关规定和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学普及作品和优秀科技人才,表扬、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开展会员服务工作,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学会与政府、学会与会员和学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十)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等工作,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有关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治理和管理;
(十一)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二)强化“学术引领、医工融合和产业落地 ”思想,在积极引进生物医药人才、技术及项目上充分发挥作用。宣传政府产业政策,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等工作;配合政府部门招引生物医药项目和优质医疗机构落地;
(十三)紧密联系成渝两地医学科技工作者,开展两地间的学术交流、科研合作、人才培养、技术推广的合作等,努力服务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十四)开展以基层学术交流、科学技术促进等活动,为强基层、促发展贡献力量,为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出力;
(十五)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将学术活动融入到各项公益慈善活动中。定期组织学术分支机构及专家参加社区医疗服务、传播健康知识、社会援助、紧急医疗援助、志愿者服务、慈善专业服务、国际合作等公益慈善活动;
(十六)本会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依法作为相关(企业)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
第十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规范;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专科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
1.普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医学院校相关专业毕业,取得执业医师(护师含助理)资格的助理医师、医师、护士、护师、药剂师、药师、技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审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现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
(3)高等医学院校在校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2.专科高级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会个人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者;
(2)取得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
(3)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4)企事业单位聘任高级管理岗位者或党政机关聘任管理岗位者;
(5)符合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其他条件者。
3.名誉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港澳台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和外籍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和外籍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2)取得高级或对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威望,从事专业学科工作30年以上,成绩卓著,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名誉会员义务者;
(3)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
(4)符合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其他条件者。
(五)单位会员:
单位开展业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生物医药企业等,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按照普通会员入会条件,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审批。
(二)专科高级会员:本人提交专科高级会员入会申请书,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专科高级会员二人介绍,按照专科高级会员入会条件,由本会审批。
(三)名誉会员:本会分支机构或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由本会审批。
(四)单位会员:
1.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
2.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交相关材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单位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本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区域行政法规和公序民俗的;
(三)触犯法律被执行刑罚或相关强制措施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未逾5年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获得本会选派出国(境)进修学习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机会;
(五)加入本会相关学术分支机构;
(六)个人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七)单位会员可申请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在本会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等活动;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向本会反映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依法公益募集。
第十七条 各类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1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醒或通知,拒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与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和卫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秘书长聘任制的不受届次限制、年龄在62周岁以下)
第三十三条 本届医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或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 [理事长(会长)不担任法人的,可委托法人(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7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学会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和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和处罚的;
(五)组织出境考察、交流合作的;
(六)理事会换届;
(七)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以“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专业委员会或专科分会,名称为“成都高新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
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经本会、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各级机构、社团等民主协商推举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等,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委托与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是:
(一)个人会员 160 元/年(含诊所);
(二)单位会员:
1.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检验实验室(公司)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3000元/年;
2.三级医院以下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5000元/年;
3.三级医院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20000元/年;
4.企业根据规模参照1-3条缴纳每年会费;
(三)缴费方式:
银行转帐及银行聚合二维收款码支付。
(注:银行转账和及银行聚合二维收款码支付请注明单位及学会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视情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委托具有社团组织财务管理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经 2024年3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修改并表决通过。